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值得种粮大户认真关注,因为该案回答了一个长期以来大家的疑惑:种粮大户自留用种是否触犯法律?“农民自繁自用”适用的主体应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土地范围应当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不应包括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土地;种子用途应以自用为限,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剩余常规种子外,不能通过任何交易形式将生产、留用的种子提供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