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假种子认定问题的函 


农办法函〔2020〕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你厅关于假种子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种子应当在原标签外附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使用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品种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生产经营者。据此,进口种子在中国境内销售时使用的品种名称应当与进(出)口审批表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品种名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假种子。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